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如果要想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須證據充分。那么刑事案件中的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證人不是必須出庭作證。

一、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二、法條分析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證人不是必須出庭作證。證人必須出庭的情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對于有爭議的書面證言;
2、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
3、法院認為卻有必要的;
相關知識:
如何詢問證人:
證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系,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向證人發(fā)問,應當先由申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fā)問完畢后,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fā)問。審判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
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guī)則:發(fā)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審判長對于向證人發(fā)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fā)問的方式不當?shù)模瑧斨浦埂τ诳剞q雙方認為對方發(fā)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fā)問的方式不當并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向證人發(fā)問應當分別進行,證人不得旁聽本案的審理。
被告人、證人對同一事實的陳述有矛盾需要對質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傳喚有關被告人、證人同時到庭對質。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并宣布延期審理。公訴人應當當庭宣讀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確實需要證人出庭陳述的,公訴人應當要求延期審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證人到庭提供證言和接受質證。證人出庭作證,應給予適當?shù)奈镔|補償,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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